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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件名称: 民法 主讲老师: 隋彭生 课件类型:
课件时间: 12分钟 课件格式: .wmv 带宽要求: 200k/s
讲义:

第五章  无权代理
三、无权代理
1、无权代理涉的基本规定
涉及合同法48条:行为人无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,由行为人承担责任。
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并不成立合同。举例:张三代理签合同
2、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。合同被追认之前,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。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。恶意相对人没有撤销的权利。撤销是一个明示方式。举例:甲公司让张三买种马。
注意区分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;善意相对人和恶意相对人;恶意相对人是否有撤销权。
四、表见代理
(一)表见代理的含义、效力及类似制度
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。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:交易安全。
(二)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
1.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外观;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。
2. 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有过失的相对人;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。

3.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;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(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效果